赣市农粮管〔2017〕20号
关于开展2017年度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
和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
各县(市、区)农业和粮食局,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、赣州蓉江新区农办:
为培育示范典型,带动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好又快发展,根据《赣州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》和《赣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》文件精神,将启动开展第三批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(以下简称“市级示范社”)和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,现将有关申报评定工作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时间
2017年12月15日——2018年1月15日
二、申报条件
(一)市级示范社原则上须是县级示范社,并应具备以下条件:
1.依法设立。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运行1年以上,入社成员60户以上,农民成员占本社成员总数的80%以上,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%。
2.管理民主。定期召开成员大会,完善的财务管理、议事决策制度。内审制度健全,监事履职到位,及时公开监督结果并接受全体社员查询和质询。
3.财务规范。配备财会人员,财务日常核算规范。成员账户健全,成员的出资额、公积金量化份额、与本社的交易量(额)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。盈余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,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%,或者按照章程规定确定。
4.实力较强。出资总额60万元以上,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,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或销售、服务总收入200万元以上,合作社生产的鲜活农产品参与农超(企、校、社)对接比率达到50%以上。
5.成效明显。成员主要生产资料(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)统一购买率超过60%、主要产品(服务)统一销售(提供)率超过50%,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%以上。新品种、新技术普及推广。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,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%以上。
6.产品安全。农民合作社所生产的农产品,在省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抽样中,合格率达到100%。声誉良好,无不良记录。
7.优先条件。拥有注册商标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、绿色食品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相关认证的优先;带动贫困户脱贫能力强的优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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